技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九四)技行令字第○一六號公布
第 一 章 總則
第 一 條 為防止本公司各區辦事處、研究室、機房、倉庫等工作場所之職業傷害,保障各級員工之安全與健康,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廿五條規定,訂定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以下簡稱本守則)。
第 二 條 本守則之適用範圍包括本公司各區辦事處、研究室、機房、倉庫等相關場所。(以下簡稱適用場所)。
第 三 條 本守則適用之員工或勞工係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條規定,謂受本公司雇用從事工作獲致工資者,凡本公司員工均應依其工作性質確實遵行工作守則有關之規定。
第 四 條 本守則所稱職業災害,係指各員工適用場所中因建築物、設備、原料、材料、化學物品、氣體、蒸氣、粉塵等,或作業活動及其他職業上原因引起之疾病、傷害、殘廢或死亡。
第 五 條 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目標為:
一、職災防止,人人有責。
二、安衛訓練,人人接受。
三、安衛守則,謹記在心。
四、安衛管理,落實執行。
五、標準程序,確實遵行。
六、工作場所,安全第一。
七、自動檢查,確實實施。
八、承攬業務,落實檢查。
九、急救措施,人人會做。
十、快樂出門,平安回家。
第 二 章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及各級權責
第 六 條 本公司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二條規定,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為:
一、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
二、勞工安全衛生室。
前項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及勞工安全衛生室之工作職責具諮詢、研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業務之責。
依上述實施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本公司為推動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指派業務代表一名,並視需要召開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代表會議,會議由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擔任召集人。
第 七 條 本公司依「勞動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與「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第三條規定,設置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室主任。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
第 八 條 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各有關部門職掌分別如下:
一、勞工安全衛生室負責規劃、督導本公司有關勞工安全衛生諸項業務之進行。
二、行政部負責規劃、督導本公司之消防、環境管理業務。
行政部負責規劃、辦理本公司員工甄選之體格檢查及在職員工之定期與特殊健康檢查。
三、各一級單位負責執行與其所屬部門有關之勞工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第 九 條 本公司雇主對於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權責如下:
一、管理本公司一切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
二、擔任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主任委員。
三、督導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策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推行。
四、責成各一級單位執行有關勞工安全衛生業務目標之達成。
五、責成各相關單位配合辦理勞工安全衛生諸項作業。
六、對於各部門提出作業危害因素,協調有關單位儘速處理解決。
七、核定勞工安全衛生推行工作計劃與評估有關職業傷害之統資料。
八、其它有關勞工安全衛生事項。
第 十 條 各一、二級主管依法應執行下列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事項。
二、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三、定期檢查、重點檢查、檢點及其他有關檢查督導事項。
四、定期或不定期實施巡檢。
五、提供改善工作方法。
六、擬定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及標準作業程序。
七、教導及督導所屬依安全作業標準方法實施。
八、其他雇主交辦有關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各一級單位之業務代表應協助執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其職掌另訂之。
各一級單位得由主管指派之業務代表及所屬各單位負責或管理人員組成業務小組,為部門內研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項之組織。由主任單任召集人,其小組職掌另訂之。
第 十一 條 各一、二級主管就所屬單位內容作業場所中,所指定負責指揮、監督人員之權責如下:
一、配合主管與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室負責辦理所轄作業場所一切安全衛生管理業務。
二、分析、評估作業場所中之各種可能危險因素,對於所屬人員應實施工作安全衛生有關之講解與訓練。
三、對於作業場所潛在的危險因子應立即消除或加以改善,必要時得向主管與勞工安全衛生室報告。
四、督導所屬人員確實執行機械、設備各種必要之保養與檢查。
五、經常巡視作業場所注意所屬人員之操作情況並糾正其不安全之動作。
六、視工作需要請購適當之安全衛生防護用具並督導所屬人員確實配戴並定期保養檢查。
七、事故發生應負責迅速妥善處理,並立即報告主管連繫勞工安全衛生室,對傷者必要時予以急救並送醫治療。
八、其他執行有關安全衛生事項。
第 十二 條 本公司各員工之權責如下:
一、遵守勞工安全衛生有關法令規章,及該作業場所之安全衛生工作守則。
二、作業前切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認為有異常時應立即調整或向上報告。
三、作業中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之安全衛生。
四、按照規定穿著或配戴防護具。
五、接受健康檢查、並遵守檢查結果建議事項。
六、接受工作上所需之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並提出安全衛生有關建議。
七、發生事故時,對於傷者或作業環境危害因子應協助迅速處理恢復正常。
八、協助新進人員瞭解各項安全衛生規定。
第 十三 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人員應依法辦理下列事項:
一、訂職業災害防止計劃,並督導相關單位實施。
二、規劃、督導各部門辦理勞工安全衛生稽核及管理。
三、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督促有關人員實施巡檢、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危害通識及作業環境測定。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勞工疾病、傷害、殘廢、死亡等職業災害之調查處理及統計分析。
八、實施安全衛生績效管理評估,並提供勞工安全衛生諮詢服務。
九、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第 十四 條 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為研議、協調及建議勞工安全衛生有關事務之機構,每三個月開會一次,研議下列事項並置備紀錄:
一、研議安全、衛生有關規定。
二、研議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實施計畫。
三、研議各適用場所勞工安全衛生之缺失改善對策,防止機械、設備或原料、材料之危害。
四、研議適用場所防災與緊急應變計畫及作業環境測定結果應採取之對策。
五、研議健康管理事項。
六、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前項委員會議由主任委員擔任主席,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
第 三 章 設備之維護與檢查
第 十五 條 各設備所屬單位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及自動檢查辦法」第十四條至第四十三條之規定,對其所有之儀器、設備、機械及車輛實施定期檢查;第四十四條至第四十六條之規定實施重點檢查;第四十七至第七十三條之規定對所屬員工於作業前實施作業檢點。
一、儀器設備之維護,由各設備保管人為之。
二、危險性設備應經檢查機構檢查合格才能使用,超過規定期間須再檢查才能繼續使用。
三、自動檢查應以部門為單位。
四、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依勞工安全衛生組織管理及自動檢查辦法之規定,針對該場所可能發生危害之工作環境及機械設備實施每月檢查及作業檢點。
五、檢查方式區分為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檢點,由使用單位研擬,依計畫實施;自動檢查紀錄應包括:
(一)檢查年月日。
(二)檢查項目。
(三)檢查方法。
(四)檢查結果。
(五)依檢查結果採取改善措施之內容。
(六)檢查人員及主管簽章。
六、各項檢查紀錄單位自存一份,送勞工安全衛生室一份備查。
七、各單位人員實施檢查檢點發現異常或對各員工有危害之虞,應立即檢修並報請單位主管處理。
八、各設備種類如下:
( 1)SMT高速/中速/泛用置件機
( 2)SMT泛用置件機
( 3)SMT錫膏印刷機
( 4)SMT點膠機
( 5)錫膏波焊爐
( 6)錫膏迴焊爐
( 7)SMD零件計數器
( 8)SMD可偵測漏件型零件計數器
( 9)錫膏測厚機
(10)螺桿式點膠機
(11)自動定位光學修補機
(12)自動標籤機
(13)Panel(面板)檢查機
(14)OK Panel(OK面板)送板機
(15)機械手臂
(16)Dage X-ray inspection system(XL-6500 or XD-6500)
Dage X-射線檢查系統 , 微焦點 Dage X-射線系統
(17)VI Automatic optical inspection system(vi-3500)
光學自動檢查系統
(18)Datapaq Oven monitoring system(9000 and 2000)
DATAPAQ烤箱監測儀系統
(19)Bartector verification & traceablity system
Bartector追蹤証明系統
第 四 章 工作安全與衛生標準
第 十六 條 一般性安全衛生作業工作守則:
一、員工應服從命令,敬業負責,盡忠職守,互相尊重共同致力於善良風俗及公共秩序之維持。
二、進入各適用場所要先瞭解環境,切記場所負責人提示事項。
三、保持各適用場所整齊清潔,機械儀器、設備、原料須放置定位。
四、工作應依規定穿著工作服或適合該作業環境之整潔服裝並配戴識別名牌。
五、工作時應依作業場所之狀況及規定確實使用配發之安全帽、安全帶、空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耳塞、耳罩、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必需之安全防護器材,防護器材破損時,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有關人員報告予以更新。工作時應選擇最安全的工作方法。
六、工作時間內應本敬業精神、互相扶助、互相警戒,嚴禁嘻戲,以免發生意外傷害。
七、作業前切實檢點作業環境及設備,認為有損壞情形或有異常時應暫停使用,立即調整或向上級報告。
八、作業前應充分明瞭工作要領、規定及機具操作方法。
九、任何人非經正常手續許可,不得擅自拆修任何機械安全防護設施、機器設備或擅自操作任何機件設備。
十、遵照規定操作各項機械設施,機器開動後操作人員不得擅自離開,別人操作中機具不可隨意使用。
十一、作業中應隨時注意維護作業環境安全衛生,如發現有危險之虞的場所、設施應設置各種安全、警告、障礙等標誌與防護措施以保障操作者及其他員工之安全衛生。
十二、不可用手去試探看不見內部的機具。不可用腳去試探任何東西或阻擋滾動、滑動的物體。
十三、機具之最大安全負荷標示應保持清晰可見。
十四、設備、儀器使用前,應詳讀操作手冊,必按正常程序操作,不繼續使用之儀器設備應予以關閉。
十五、作業完畢後,各類工具、器械、零件應妥善保管存放,不得任意放置,並維持工作環境之整潔。
十六、熟悉各作業場所附近滅火器、急救箱位置及使用方法。
十七、本公司員工應在規定之吸煙處休息吸煙,不可再走路中或工作中吸煙及任意丟棄煙蒂、紙屑等。
十八、作業時應提高警覺,注意是否會有來車,是否會有物件飛散、落下或崩塌等危險。
十九、各級主管或相關人員進行巡視時,對未按標準作業程序及未佩戴安全防護器材之員工,應隨時予以指導及糾正,並將結果列入考核員工表現之依據。
第 十七 條 員工於適用場所之走道、樓梯等處工作或通行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行走時手不要放在口袋,並注意往來的情形,決不可亂跑,在轉彎拐角與進出口處附近尤須注意緩行,以免發生跌倒、滑倒或衝撞。
二、看見四散在地上可致危險的物件或油漬,不管是否本人造成,必須立即處理,量多則應通知有關單位解決。
三、在高處工作,應注意下方是否有人通行。欲通過高處有人作業之下方時,應先與上方工作者取得聯絡,發示信號後趕快通過。
四、於行人經過之區域工作時應於作業周圍豎立危險警告標示牌,並隨時注意行人安全。
五、使用手推台車或搬運車時必須眼睛正視前方,不可快速行進,在轉彎處尤須小心行人安全。
六、道路、樓梯不可堆積物品,以免妨礙通行。
第 十八 條 為減少物料搬運所造成之傷害並提高其效益,員工作業時宜遵守下列事項:
一、凡搬運重物須以自身體力負荷所及為限,應儘量以機械代替人力;運輸路線應妥善規劃,並做標示。
二、單人用手搬起重物時應先以半蹲姿勢,一腳沿著欲舉物體之側面,另一腳在後,抓牢工作物,手臂與手肘須收攏靠近身體,然後用腿力站起,藉以連帶負起重物,切勿彎腰搬起重物以免扭傷腰部。在搬起重物後,如需移動時,應採直線行進、儘量減少轉換方向。
三、裝載物料的手推車,應向前推進不宜拉行,並裝置手煞車設備,俾科控制手推車之重心,同時裝載須平穩妥當,以免偏載而翻落引起意外發生。
四、搬運物料人員、處置有刺角物品、凸出物品、有腐蝕性物品、有毒等危險物品時,應使用適當防護器具(如安全帽、手套、安全眼鏡等)。
五、搬運物料過程中應慎防物料突出的銳邊、尖角傷到路人。
六、搬運鐵管、木料、梯子等長形物時,前端應稍後朝上,以免行進時撞及地面,同時自轉彎處,注意控制轉動方向,若兩人以上合搬長形重物時應站在同一方向,並由經驗較多者,在後方指揮,俾可行動一致。
七、在電線及電氣設備附近搬運物料時,須倍加小心。尤其在搬運長形物料時切勿接觸及供電線路。
八、搬運零星或組合物料時,宜先包裝或捆縛妥當以防傾倒、散落,但須注意不使用損壞的容器與不牢固的鐵鍊或麻繩。
第 十九 條 為防止電器災害,員工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任何電氣設備新接或移位時均應注意電壓是否合適該設備(110V、220V或380V)。
二、非專職維修人員不得擔任電氣器材之裝設、保養、修理、換保險絲等,若有電線腐蝕或導線露出,應立即請專業人員更換。
三、與電有關之作業場所(如發電室、變電室等),非工作人員不得任意進入。
四、不得以濕手或濕操作棒操作觸及電路或插頭開關,電器設備應遠離水源。
五、不可利用分叉或多口插座同時使用多項電器,以免用電超過負載發生火災。
六、遇有電氣設備故障之狀況時,應向主管或相關處理人員聯絡,由其指派技術人員進行維修,不可得擅自進行檢修。
七、員工應隨時注意,電氣機具之電線、開關的護蓋或絕緣被覆是否損壞,遇有損壞或發生漏電之情形應立即停止作業,並向主管或相關處理人員報告。
第 二十 條 為維護本公司消防安全,員工與有關作業人員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全體員工對於煙蒂、火柴餘燼及其他發熱器具等火種火源應妥善處理。
二、凡使用各種電熱器具及白熾燈等,應注意其使用環境,以免因接觸或輻射而引起附近之可燃物,尤應在使用後即時切斷電源。
三、 於易引起火災及爆炸危險之汽、柴油及氣瓶存放場所或易燃物品倉庫,絕對嚴禁煙火。
四、安全門及安全梯除特殊報准情況外不得上鎖,逃生疏散通道不得堆置物品。
五、作業場所及周圍之滅火器放置的位置應公布告示全體員工,全體員工並參加有關之講習訓練,以正確、有效操作滅火器。
六、滅火設備(含固定及機動)附近,不得堆放其他器材,以免妨害通行,影響救火時效。
第二十一條 為維護本公司員工使用升降機(電梯)行駛安全與提高運轉效率,員工與管理單位應遵守下列事項:
一、乘坐電梯時,應保持安靜,不得在車箱內追逐嘻笑或故意彈跳。
二、搬運貨物或使用推車搬運時,應注意電梯關門時勿使貨物或推車撞及門板,以免變形或損壞。
三、如電梯內已按箱門開關,電梯外不得強行進入以免被夾傷。
四、禁止超載。
五、若遇電梯故障時,應按緊急對講機與外部聯繫,靜待維護廠商處理。切勿自行打開內、外門,以免發生墜落。
第 五 章 教育與訓練
第二十二條 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二十三條及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之規定,本守則適用人員有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課程之義務。
一、依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則第二條規定,下列人員應分別施以從事工作及預防災變所必要之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一)安全衛生人員。
(二)安全衛生相關作業主管。
(三)危險性機械設備操作人員。
(四)特殊作業人員。
(五)一般作業人員。
(六)其他經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指定之人員。
前項人員,應依其作業性質施以安全衛生再教育或訓練。
二、訓練種類:
(一)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三個小時課程。
(二)使用危險物、有害物除接受一般安全衛生教育訓練外,須再接受至少三個小時專業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三)危險行機械設備(如第一種壓力容器)操作人員必須經過政府認可機構受訓並測驗合格,始可擔任。
(四)有機溶濟作業、特定化學物質作業、粉塵作業、鉛作業、四烷基鉛作業、高壓氣體作業之適用場所作業主管應接受作業主管安全衛生教育訓煉。
(五)急救人員訓練,並取得執照。
第 六 章 急救與搶救
第二十三條 適用場所如發生職業災害時,相關人員應立即採取必要之急救、搶救措施,並實施調查、分析及作成紀錄。
第二十四條 各單位應派適當人員接受急救人員訓練,以利辦理傷患救護事宜。
第二十五條 事故發生時,應即時救助傷患,救護人員在適當防護裝備下,須迅速趕至現場執行任務。
第二十六條 火災或有毒物質洩露或有洩露之虞時,搶救人員須著適當之防護具。
一、事故單位:事故單位主管負責指揮事故搶救,其他人員分工擔任事故搶救與傷患救護工作。
二、通報組:適時通知其他支援救護單位,請求支援。
三、救護組:負責事故現場傷患救助與救護指揮工作。
四、避難組:搶救與協助事故現場之人員逃生與疏散。
五、單位安全衛生人員:事故搶救、傷患救護及防護具、救生器具調派供應,並輔導使用。
第二十七條 一般急救原則:
一、事故發生,人員受傷時,事故單位應即派員搶救傷患脫離危險地區,施以急救;救護車或醫護人員未到達前,不可離開傷患。
二、臉色潮紅傷患應使其頭部抬高,臉色蒼白有休克現象者,應使其頭部放低。
三、神智不清、昏迷、失去知覺及可能需要接受麻醉者,不可給予食物或飲料。
四、熟練心肺復甦術,以維持傷患呼吸及血液循環。
五、現場急救者,應協助傷患述說傷害狀況及傷害媒介物質,以幫助醫護人員及醫生診斷與治療。
六、傷害之緊急搬運:
(一)搬運傷患前需先檢查其頭、頸、胸、腹部及四肢之傷勢,並加以固定。
(二)讓傷患儘量保持舒適之姿勢。
(三)若需將患者搬運至安全處,應以身體長軸方向拖行。
(四)搬運器材必須牢固。
第二十八條 特殊傷害急救原則:
一、灼燙傷急救原則:
(一)沖:身體用清水沖洗至三十分鐘。若眼部受傷,撐開眼皮自內而外緩慢沖洗五分鐘以上。
(二)脫:傷害皮膚若有衣著,一面沖水,一面剪開衣服,避免皮膚組織持續受損或擴大傷處面積。
(三)泡:傷處泡於水中,其水泡不可壓破。
(四)蓋:使用乾淨潮濕紗布輕輕覆蓋,避免感染。
(五)送:儘速送醫。
二、吸入中毒:
(一)搶救者應穿戴適當的呼吸防護具進入災害現場,先打開通風口。
(二)若毒性氣體屬可燃性氣體不可任意開啟電源開關。
(三)搬移患者至新鮮空氣流通處,鬆開衣服,使其呼吸道暢通。
(四)意識不清,呼吸困難者,應給與氧氣。
(五)呼吸停止者應施予人工呼吸,維持呼吸系統運作。
(六)心跳停止者應施予心臟按摩,維持循環系統運作。
(七)送醫急救,注意保暖,以免身體失溫。
三、誤食:
(一)若食入非腐蝕性毒物,先行催吐。
(二)若食入腐蝕性毒物,不可催吐;患者若尚能吞嚥,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三)若昏迷抽搐,不可催吐,依其心肺狀況,施以一般急救。
(四)保留中毒物,與病人一起送醫檢驗。
四、外傷出血:
(一)抬高出血部位,使之高過心臟,勿除去傷口處之凝血,以防持續出血,消毒傷口預防感染。
(二)任何止血法均需每隔十至十五分鐘放開十五秒,以防止組織壞死。
(二)若食入腐蝕性毒物,不可催吐;患者若尚能吞嚥,則可給予少量飲水。
(三)一般性出血:以直接止血法處理,乾淨之紗布或毛巾覆蓋傷口,以手加壓至少五分鐘。
(四)動脈出血:以間接止血法處理,直接已指頭壓在出血處的近心端止血點,減少傷口血液流出量,最好與直接加壓止血法同時進行。(大腿止血點:鼠蹊部中心,頭部止血點:頸側動脈:上臂止血點:上臂內側肱動脈)。
(五)傷患大量出血且無法以直接或間接止血法止血時,應使用止血帶止血法。止血帶要綁在傷口較近心臟部位,且要標明包紮時間。
(六)鼻子出血時,應使患者半坐臥且頭稍向前,壓迫鼻子兩側止血,十分鐘後鬆開,若仍未止血應再壓十分鐘。
(七)若四肢有斷裂情形,立即以清潔塑膠袋隔離斷肢,並用冰塊冷藏,與病人一同送醫縫合。
五、觸電傷害:
(一)先關閉電源,確定自己無感電之虞,用乾燥的木棒或繩索將觸電物撥離。
(二)依一般急救原則,進行急救。
六、骨折:
(一)避免折斷的骨骼與鄰近關節再次移動。
(二)以夾板固定傷肢,以擔架運送。
(三)抬高固定的傷肢,以減少腫脹與不適。
(四)送醫治療。
第 七 章 防護設備之準備、維持與使用
第二十九條 各適用場所負責人應充分供應所屬人員適當之個人防護具及安全衛生設施,並定期保養、維護及更新安全衛生設施。
一、從事下列作業時,應佩戴防護器具:
(一)對於搬運、置放、使用有刺角用、凸出物、腐蝕性物質、毒性物質或劇毒物質時,應使用適當之手套、圍裙、裹腿、安全鞋、安全帽、防護眼鏡、防毒口罩、安全面罩等防護器具。
(二)操作或接近運轉中之原動機、動力傳動裝置、動力滾捲裝置,或動力運轉之機械,員工之頭髮或衣服有被捲入危險之虞時,應確實著用適當之衣帽。
(三)作業中有物體飛落或飛散之虞時,應使用適當之安全帽、安全護鏡及其他防護。
(四)在高度二公尺以上之高處作業,有墜落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帶、安全帽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具。
(五)地面下或隧道工程等作業,有物體飛落、有害中毒、或缺氧危害之虞者;應確實使用安全帽,必要時應準備空氣呼吸器、氧氣呼吸器、防毒面具、防塵面具等防護器材。
(六)於強烈噪音之工作場所,應確實戴用耳塞、耳罩等防護具。
(七)以電焊、氣焊從事熔接、熔斷等作業時,應使用安全面罩、防護眼鏡及防護手套等,並使員工確實戴用。
(八)對於熔礦爐、熔鐵爐、玻璃熔解爐、或其他高溫操作場所,為防止爆炸或高熱物飛出,除應有適當防護裝置外,並應使用適當之防護具。
(九)暴露於高溫、低溫、非游離輻射線、生物病原體、有害氣體、蒸氣、粉塵或其他有害物之虞者,應使用安全衛生防護具,如安全面罩、防塵口罩、防毒面具、防護眼鏡、防護衣等適當之防護具。
(十)從事電氣工作之員工,應使用電工安全帽、絕緣防護具及其他必要之防護器具。
二、員工從事上述作業時,應向現場主管或相關人員領用防護器具,並應確實使用。
三、現場主管或相關人員應教導並監督員工使用防護器具。
四、各級主管、員工對個人防護具或防護器具,應保持清潔,予以必要之消毒,並經常檢查,保持其性能,性能不良時,應隨時更換,不用時並應妥予保存。
第 八 章 事故通報與報告
第 三十 條 事故通報:
一、發生職業災害,依照本公司「緊急應變計畫」應對。
二、依本公司「緊急應變計畫」中緊急事故處置流程程序,通報各相關單位。
三、通報力求簡短、清楚、內容應包括:
(一)通報人姓名及電話。
(二)災害發生時間。
(三)災害發生地點。
(四)傷害媒介物。
(五)傷害人數。
(六)處置情形。
(七)所需支援。
第三十一條 事故報告:
一、不論火災大小,有無損失,發生場所應於三日內提出火災報告。
二、發生下列職業災害之一,應即報告單位所屬部門轉陳雇主或作業場所負責人,雇主或事故場所負責人應於二十四小時內報告檢查機構:
(一)發生死亡災害者。
(二)發生災害之罹災人數三人以上者。
(三)氨、氯、氟化氫、光氣、硫化氫、二氧化硫等化學物質之洩漏,發生一人以上罹災勞工需住院治療者。
(四)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指定公告之災害。
三、發生前二項之職業災害時,除必要之急救、搶救外,非經司法機關或檢查機構許可,不得移動或破壞現場。
第 九 章 其他有關安全衛生工作事項
第三十二條 適用場所之員工或勞工對於體格、定期健康檢查及特定項目之健康檢查有接受的義務。
一、新進人員:應於就職前辦理體格檢查。
二、在職人員:本公司員工有接受勞工安全健康檢查之義務。凡本公司員工或勞工每二年接受勞工健康檢查一次。
三、特殊危害作業人員:依勞工安全衛生法施行細則第十六條規定,從事特別危害健康作業之勞工,依其作業危害性,每年定期實施特殊健康檢查一次。
前項檢查紀錄應至少保存十年。
第三十三條 適用場所各級員工應確實遵守安全衛生工作守則,對於教育訓練與健康檢查有接受之義務,違反者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三十五條規定,處新台幣參仟元以下罰鍰。
第 十 章 附則
第三十四條 本守則會同適用人員代表訂定,經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審查通過,報經臺北市政府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後公告實施,修正時亦同。
第三十五條 本守則未盡事宜,依相關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