技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組織章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六月七日第一次制定經總經理核可通過
第 一 條 技高工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本公司)為確保各區辦事處、研究室、機房、倉庫等工作場所作業之安全與衛生,特依「勞工安全衛生法」第十四條與本公司「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第六條規定,設置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以下簡稱本委員會)。
第 二 條 本委員會為本公司安全衛生管理單位,其職掌如左:
一、協助政府推行勞工安全衛生法令及有關規定。
二、釐定災害防止計畫。
三、規劃、督導各單位之安全衛生管理。
四、規劃、督導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五、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及重點檢查。
六、規劃、實施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七、實施健康管理。
八、提供相關安全衛生管理資料及建議。
九、其他安全衛生相關管理事項。
第 三 條 本委員會置主任委員一人,由本公司雇主或總經理指派副總經理、單位主管或適當人員一人擔任並兼召集人;置委員若干人(依「各業安全衛生委員會設置要點」第五項規定至少七人),委員任期二年,期滿等續聘之。委員由下列人員組成:
一、各區辦事處、研究室、機房、倉庫等工作場所之主管。
二、各一級單位主管。
三、勞工安全衛生人員。
四、各工作場所安全衛生執行人員。
五、相關技術人員。
置執行秘書一人,由主任委員委請一位委員兼任,負責本委員會一般行政工作。
置幹事若干人,由各一級單位主管指派業務代表一名,承主任委員之命,處理會務。
第 四 條 本委員會下設勞工安全衛生室,置衛生室主任一人,由具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主管資格者兼任;置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一人,由具資格者任之;組員若干人,由作業場所。本室職掌如左:
一、本公司環境保護及勞工安全衛生相關法令規章之彙整、宣導。
二、本公司環境保護及勞工安全衛生之教育、宣導及支援。
三、本公司環境保護保及勞工安全衛生計畫、方案及重要業務之追蹤考核。
四、本公司工作場所內飲用水水安全之督導。
五、勞工災害防制計畫之釐訂,安全管理之規劃、督導。
六、勞工安全教育訓練之規劃及實施。
七、勞工災害調查及處理之規劃及督導,勞工災害統計之辦理。
八、規劃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九、協助勞工安全衛生委員會有關安全衛生業務策劃、及推行工作。
第 五 條 本委員會每三個月舉行會議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開會時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 六 條 本章程經副總經理審核,報請總經理核可後公布施行,並送至勞工局勞動檢查處備查,修正時亦同。